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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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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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 《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 《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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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朝阳园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博士后工作发展,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朝阳园工作站)。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园工作站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开展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有关合作协议,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园工作站及所属企业分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朝阳园工作站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朝阳园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朝阳园管委会。
第五条 朝阳园工作站的服务范围包括电子城东区、电子城西区、健翔园、电子城北区、望京地区和垡头中心区的企业。
第六条 成立朝阳园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朝阳园管委会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朝阳园工作站建设的综合协调和运行监督。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博士后工作配套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朝阳园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博士后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服务监督;
3. 负责与市人力社保局、朝阳园工作站及各相关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
4. 负责审核新设立企业分站、新进站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申请,联合区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为朝阳园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 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研究经费资助进行拨付,联合区人力社保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朝阳园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1. 审核、报批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分站资格,审核、编制、报批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工作计划;
2. 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分站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3. 负责协调各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的招收录用与管理工作,协调与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4. 协助企业分站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上的问题;
5. 受理、审核、汇总新设立企业分站、新进站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申请,并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条 企业分站的职责:
1. 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2. 根据企业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3. 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录用、出站及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博士后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4. 会同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单位,定期对博士后研究工作做出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和工作进度向朝阳园工作站报告。
第三章 企业分站的设立
第十一条 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企业分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 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过往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潜力的项目,且已初步具有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意向;
4. 已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项目研发、人才培养等达成合作意向;
5.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或申报的科研项目为国家或北京市重大项目的,可优先设立企业分站。
第十二条 企业分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朝阳园工作站和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专家评议,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均可向朝阳园工作站提出进站书面申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招收方法如下:
1. 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可向企业分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流动站单位也可直接向博士后工作站推荐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企业分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2. 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联合对申请者的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按照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拟进站博士,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报朝阳园工作站审核。
3. 朝阳园工作站和区人力社保局对拟进站博士的录用进行审核,确定录用人选后,组织朝阳园工作站、企业分站、流动站、拟进站博士签订四方协议书,明确博士后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正式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五章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在企业分站应提供足够的研究项目经费,并向相关流动站支付必要的合作经费。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站及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规定申请市、区级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薪酬福利、保险补贴等待遇应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并可视其研究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为鼓励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赴朝阳园从事科研工作,朝阳园工作站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如下协助服务:
1. 协助企业分站解决进站博士后配偶的工作问题;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
2.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式办理入站手续后,向其发放日常工作经费5万元(进站三个月后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向其发放日常工作经费2.5万元;进站18个月后通过中后期考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向其发放2.5万元)。
3.对新设立的企业分站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各企业分站应财务统一掌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自收到资助经费起每六个月向朝阳园工作站呈报启动经费支出明细,并附支出发票复印件,说明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直到资助经费使用完毕。朝阳园工作站对各企业分站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使用不当的酌情处理。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第一次拨付10万元(企业分站已与流动站签订合作协议),其余10万元待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3个月后拨付。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北京市落常住户口,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六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主要在企业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 考核不合格的;
2.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须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企业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蛘咭勒账角┒┑挠泄匦榘炖?,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事宜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分站及朝阳园工作站提出提前出站申请,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可提前结束在站的研究工作,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企业分站及流动站联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区人力社保局、朝阳园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及流动站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博士后本人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和鉴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企业分站或流动站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朝阳园工作站和区人力社保局为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园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博士后工作发展,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朝阳园工作站)。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园工作站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开展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有关合作协议,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园工作站及所属企业分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朝阳园工作站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朝阳园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朝阳园管委会。
第五条 朝阳园工作站的服务范围包括电子城东区、电子城西区、健翔园、电子城北区、望京地区和垡头中心区的企业。
第六条 成立朝阳园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朝阳园管委会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朝阳园工作站建设的综合协调和运行监督。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博士后工作配套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朝阳园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博士后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服务监督;
3. 负责与市人力社保局、朝阳园工作站及各相关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
4. 负责审核新设立企业分站、新进站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申请,联合区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为朝阳园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 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研究经费资助进行拨付,联合区人力社保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朝阳园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1. 审核、报批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分站资格,审核、编制、报批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工作计划;
2. 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分站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3. 负责协调各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的招收录用与管理工作,协调与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4. 协助企业分站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上的问题;
5. 受理、审核、汇总新设立企业分站、新进站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申请,并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条 企业分站的职责:
1. 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2. 根据企业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3. 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录用、出站及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博士后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4. 会同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单位,定期对博士后研究工作做出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和工作进度向朝阳园工作站报告。
第三章 企业分站的设立
第十一条 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企业分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 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过往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潜力的项目,且已初步具有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意向;
4. 已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项目研发、人才培养等达成合作意向;
5.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或申报的科研项目为国家或北京市重大项目的,可优先设立企业分站。
第十二条 企业分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朝阳园工作站和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专家评议,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均可向朝阳园工作站提出进站书面申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招收方法如下:
1. 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可向企业分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流动站单位也可直接向博士后工作站推荐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企业分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2. 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联合对申请者的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按照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拟进站博士,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报朝阳园工作站审核。
3. 朝阳园工作站和区人力社保局对拟进站博士的录用进行审核,确定录用人选后,组织朝阳园工作站、企业分站、流动站、拟进站博士签订四方协议书,明确博士后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正式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五章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在企业分站应提供足够的研究项目经费,并向相关流动站支付必要的合作经费。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站及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规定申请市、区级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薪酬福利、保险补贴等待遇应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并可视其研究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为鼓励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赴朝阳园从事科研工作,朝阳园工作站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如下协助服务:
1. 协助企业分站解决进站博士后配偶的工作问题;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
2.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式办理入站手续后,向其发放日常工作经费5万元(进站三个月后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向其发放日常工作经费2.5万元;进站18个月后通过中后期考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向其发放2.5万元)。
3.对新设立的企业分站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各企业分站应财务统一掌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自收到资助经费起每六个月向朝阳园工作站呈报启动经费支出明细,并附支出发票复印件,说明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直到资助经费使用完毕。朝阳园工作站对各企业分站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使用不当的酌情处理。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第一次拨付10万元(企业分站已与流动站签订合作协议),其余10万元待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3个月后拨付。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北京市落常住户口,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六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主要在企业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 考核不合格的;
2.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须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企业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蛘咭勒账角┒┑挠泄匦榘炖?,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事宜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分站及朝阳园工作站提出提前出站申请,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可提前结束在站的研究工作,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企业分站及流动站联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区人力社保局、朝阳园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及流动站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博士后本人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和鉴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企业分站或流动站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朝阳园工作站和区人力社保局为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园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